欧博官网“债券一姐”孙明霞行贿细节曝光:为承销债券送副处长数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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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9 05:44

近日,欧博官网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获悉,“债券一姐”孙明霞为顺利承销浙江多家公司债券,向一名副处级官员行贿人民币450万元。

这名副处级官员是浙江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原副处长柳志文。这份判决书还显示,“债券一姐”孙明霞九年间(2004年10月—2013年10月)在浙江承销的企业债券共计人民币635.5亿元。

孙明霞曾在华林证券担任副总裁、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总裁等职务,也曾在国信证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孙明霞

通谋受贿被判5年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书是柳志文丈夫王宜功犯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与浙江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原处长李跃进的一审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同一天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份判决书均是浙江省金华市基层法院作出的。

王宜功犯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宜功,山东省费县人,系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宜功之妻柳志文(先后担任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接企业发债项目过程中为孙某甲曾任职的国信证券公司、华西证券公司、华林证券公司谋取利益,在与其丈夫即被告人王宜功合谋后,通过王宜功非法收受孙某甲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50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通过公诉机关在法庭出示的孙某甲在华西证券、华林证券、国信证券任职情况说明及公开信息比对证实,孙某甲就是债券市场明星级人物“债券一姐”孙明霞。

判决书显示:孙明霞2004年10月至2007年6月在华西证券担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从事债券发行和销售业务;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在华林证券担任公司总裁助理;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担任华林证券副总裁,分管公司固定收益业务;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担任华林证券业务总裁,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北京办事处;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担任国信证券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王宜功犯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由王宜功出资,以其姐夫胡某的名义成立了杭州卓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且与孙明霞签订了虚假的债券销售顾问协议。孙明霞于2009年4月30日以支付咨询费名义从华林证券公司汇入350万元至杭州卓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账上,后王宜功收受上述款项并用于其名下各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家庭支出。

此外,2010年上半年,王宜功以其母亲的名义在杭州中信银行开设两个账户,由柳志文告知孙明霞后,孙明霞以帮助承担房款的名义于同年6月3日、8月12日分二次转入账户各50万元,柳志文及王宜功予以收受。

2016年8月4日,金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功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宜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法判王宜功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为方便行贿,建议官员注册咨询公司

判决书及公开信息显示,柳志文,女,出生于1968年7月,现年48岁。柳志文1998年担任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科员,2001年至2006年担任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主任科员,2006年11月出任浙江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副调研员,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担任浙江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并具体负责企业债券的申报和存续期管理工作。2014年5月后,柳志文调任浙江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直至2014年7月案发。

公诉机关出示的一份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柳志文在省发改委财金处工作期间,一直以来均负责债券相关工作。

证人孙明霞的证言,证实孙明霞在多家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发行业务,2005年到浙江省开展业务,经人介绍认识柳志文,柳志文对其在债券发行方面的提供帮助。为感谢柳志文在承销债券过程给予的帮助,同时方便输送好处给柳志文,孙明霞在2009年建议柳志文注册成立投资咨询公司。

柳志文让其丈夫王宜功操作此事,成立了杭州卓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上卓联公司并没有为华林证券提供过任何服务。孙明霞以咨询费的名义,于2009年4月份分两笔共汇入卓联公司账户650万,其中300万过账汇走,另300万明确告诉是送给柳志文的,余下50万扣除转账税金后也是送给柳志文的。

2010年,孙明霞得知柳志文买房缺钱后,主动提出给柳志文一部分资金,以表示柳志文在工作中对其的帮助。后根据柳志文提供的账号,孙明霞安排人向柳志文丈夫的母亲账户转入两笔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此外,上述判决书显示,同案犯柳志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孙明霞承销杭发展债券业务过程中相识,2008至2009年期间,孙明霞想承销浙江省能源集团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的债券,柳志文向上述两家单位推荐孙明霞的团队并向国家发改委争取和协调,使孙明霞顺利承销上述业务并获得巨额利润。

公诉机关出示的一组企业发债情况汇总表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证实2009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日期2009年2月23日,募资规模47亿,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日期2009年4月14日,募资规模22亿,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2009年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日期2009年3月25日,募资规模30亿,华林证券是主承销商之一。

上述三家企业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均是孙明霞当时所任职的证券公司。

此外,华林证券与卓联公司签订的2009年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销售顾问协议,证实华林证券约定将向卓联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的顾问费用。

上述判决书还披露了“债券一姐”孙明霞9年间在浙江承销的企业债券情况。2004年10月至2007年6月,孙明霞在华西证券任职期间,华西证券在浙江承销企业债券共计50亿元。2007年6月至2012年2月,孙明霞在华林证券任职期间,华林证券在浙江承销企业债券共计373.5亿元。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孙明霞在国信证券任职期间,国信证券在浙江承销企业债券共计2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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