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签署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涉外合同诉讼所面临的特殊情境而制定的。在涉外合同诉讼中,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均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外,还须遵循这些一般原则。
一、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此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无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皆须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制度行事,包括提起诉讼及进行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二、恪守国际条约原则
关于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乃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事诉讼法则属于国内法。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关程序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时可能产生冲突。解决此类冲突的原则是在承认该国际条约效力的基础上,适用该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第一,依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仅承认并适用自身签署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尚未承认或接受的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将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我国签署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差异时,应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这实质上是通过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以解决法律冲突。
三、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若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施加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应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采取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必要条件,更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