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儿”的社会抚养费 政府该怎么收?
中国新闻来源:央视网 2016年09月26日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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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后,欧博abg“社会抚养费”再次成为网络热搜词。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再度引发公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话题的关注。
北京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要点
要点一:违规生三孩 按收入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草案》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今后生二孩将不用再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生三孩或者更多,也无需加倍缴费。
要点二:非婚生二孩无需缴“巨款”
根据《草案》,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三个及以上的子女,才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要点三:高收入人群仍需多缴费 子女数量计算标准明确
根据《草案》,若违规生育的当事人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当事人仍需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相应倍数缴纳社会抚养费。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子女数量计算标准: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
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
各地征收数额不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22个省区,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2-3倍到3-10倍,各省标准不尽相同,不少地区的标准还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
与收入、职业挂钩
广东: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 (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贵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面对不尽相同的征收标准,这个自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背景下,各地能否应顺应改革潮流,重新考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策呢?国家层面能否制定“国标”,确保社会抚养费能有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管理办法呢?社会抚养费如何改革,才能确保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呢?
央视评论 :“社会抚养费” 改革之路该怎么走?
时至今日,说到“社会抚养费”依然有人不明白其中的含义,但说到“超生罚款”却知晓者众多。事实上,“社会抚养费”并不简单等同于“罚款”,但许多人内心默默为二者画上等号,这说明社会抚养费亟需在立法角度加以大修。
究竟怎么改才合理?社会抚养费的改革之路,该怎么走呢?
社会抚养费 征收难言公平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曾经引发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从一个角度而言,生育二孩成为合法行为,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从另一个视角而言,当前的人口政策,依然是“有计划”的生育。养育第三个孩子等超生行为,依然浪费了过多的社会资源,需要面对法律的惩处。因此,社会抚养费依然有存在的必要。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卫计委明确回应称不会取消征收。
社会抚养费本为公平而来,在执行中却难言公平。
一方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不统一,由于各地区生活水平不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存在差异,造成了“同人不同命”的现象。
另一方面,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现象,甚至面对贫困人口,计生干部进居民家捉猪、牵牛、拿锅、挑粮。
更为严重的是,社会抚养费本应上缴国库,用于反哺社会,却在现实中常常被计生部门或乡镇截留,不知去向。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共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1.5万亿元。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约为200亿元,许多罚款的去向成为人们心中的问号。
让社会抚养费成为社会管理的利器
当前,我国的人口红利迎来拐点,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进行了系统性调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也当顺势而为。从立法角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恰逢其时。要让社会抚养费成为社会管理的利器,需要把握好几个原则。
首先,制定“国标”改变各自为政的立法逻辑。事实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曾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规定,这样的“尺子”既有刚性又有柔性。
然而,《征求意见稿》未见出台,许多地方已经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进行了修改,导致如今产生的抚养费千差万别和征收乱象。这看似是基于立法授权,实际违背了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因此,确有必要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立法逻辑,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的立法设计,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到法治化治理轨道。这样才有可能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
其次,“公正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缺一不可。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变。但与此同时,如何确保执法的人性化至关重要。中央集中解决“黑户”问题,许多地方取消社会抚养费同职业、收入挂钩都释放出强烈的信号:社会抚养费着力解决的是“公平”的问题,不应创造新的“不公平”现象。
再次,“公开透明”与“反哺社会”缺一不可。社会抚养费不能私自截留,更不能用于计生部门自身的福利待遇。只有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反哺”社会,确保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抚养费才具有根本的正当性。在此过程中,如何将制度设计得更合理,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将决定着社会抚养费能否取信于民,获得更广泛的支持。
社会总是在向前进步,而不是相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曾经对人口与社会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进行合理科学的修改,不仅事关这项收费的明天,更事关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明天。人们期待,这样一项改革能够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佐证。
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林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