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欧博百家乐8月19日,作为城管主管部门的住建部公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处罚权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都有哪些内容?且听小编给你归纳总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六大要点:
要点一: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城管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要点二:城管也能给违规车辆贴条了
如上所述,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处罚权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也就是说,未来城管是可以贴条的。也许有人会觉得,如此一来,城管的权力是不是更大了?如果和交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发生重叠,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怎么办?这个权限本身应该是与交管部门协调的产物,这意味着未来交管部门会把更多的精力配置到动态执法过程中,对于静态执法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应该是比较优势权衡的结果。
《办法》明确规定城管的执法范围,其实就是要解决城管执法中不同部门的协调问题。六类执法范围,本身都是与专业部门协调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一种政府部门之间执法行为的委托代理行为,或者执法权力的转让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文钊
要点三: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要点四:城管要持证上岗,协管人员应当逐步减少,执法后果由主管部门承担
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要点五:不得擅处封扣物品,罚没款项要缴国库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要点六:执法将全程记录,建立办案评议考核制度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办法》让城管执法更加制度化
其实,一说到城管,很多人想到的是与商贩上演“你管我跑、你走我来”的“猫捉老鼠”的状态,是形式不一的“暴力执法”。当然,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有时也是弱势群体。多地就发生过城管队员被刺、被杀的血案。
本是为维护城市秩序,却常常成为众矢之的。城管执法被公认为“天下第一难事”。问题究竟出在哪儿?一个字:法!
长久以来,我们缺乏一部统筹城市管理,规范执法队伍,约束执法行为的法律。由于城管执法的依据散见于众多部门法规中,面对城管执法,不仅被执法者不明白执法依据何在,执法者自身有时都搞不清楚给自己撑腰的究竟是哪部法律。与此同时,“微笑执法”、“鲜花执法”等花样执法方式层出不穷、效果不一,凸显了法律缺失带来的“肌无力”。
过去,城管执法身份职责不明,小商小贩怕之唯恐不及,而城管人员也颇多怨言“干着警察的活儿,拿着打工仔的钱”。今后,有了明确的执法边界,会让执法和被执法者的关系向着良性方向转圜。
——央视评论员 王健
2015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达56.1%,城镇常住人口达7.7亿,新型城镇化仍然会是当前中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政府的管理水平也需要相应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是城市管理的方向。
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是规范化、法治化和程序化,通过出台《办法》,对城市管理的机构、执法、数字化平台、热线电话、执法协调、城市管理协调等进行详细规定,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指明了方向。
出台规范,这是一种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来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城市管理工作更具有合法性,也可以获得民众更多的认可、配合和参与。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文钊
专家:《办法》还有待完善
这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让城管执法迎来了法律保障,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指明了方向。但是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些值得认真分析和仔细商榷的地方。
城市管理≠城市治理
在立法中,应该引入“城市治理”的理念,从“城市治理”的角度来思考城市执法工作,而不是被动的管理。要努力促进民众主动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成为城市治理的主体,自觉主动地遵守城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是否应该使用“城市管理执法”,需要慎审考虑。
同等对待“严格执法”与“促进守法”
现有《办法》更多的重视通过行使强制权和惩罚权来促进城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办法和规章落实。其实,更应该考虑如何让城市公民如何自觉守法,执法者需要辅助公民去遵守法律,惩罚是工具之一,但不是唯一工具。
法律层面清退“协管人员”
不能够在法律层面允许协管人员的存在,杜绝协管人员应该是方向。一旦法律层面允许协管人员存在,这使得执法的严肃性大打折扣。相反,应该在法律层面规定清退协管人员的时间进度表。
需明确城管执法的组织机构设计
到底是垂直管理?还是属地管理?到底是派出机构?还是属地机构?不同机构之间如何协同?如何实现跨区域协调?如何更好地配置执法机构?这些重要的机构、人员等问题,法规都涉及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文钊
城市管理工作,最大的难度和最高超的艺术都来源于一个“管”字。
一方面,城市管理工作绝非“一切交给城管”,更不能一切依靠城管人员“罚款”来解决问题。有人曾粗略统计,城管所负担的城市管理职能有110多项。唯有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城管的职能和执法的边界,才有可能让城管执法有方向、有弹性。
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不应以“管”为本,更重要的是服务城市、服务居民,注重人的权利和福祉。因此,用法律规范执法队伍和执法行为,才有可能让“管理”向“服务”转变。最终的目的是让城市的居民和管理者一道,创造共同管理、共同生活的良好城市环境。
——央视评论员 王健
现实生活中,一句“城管来了”往往给商贩带来的第一反应是“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管面临尴尬的舆论环境和执法所面临的巨大难度。人们期待,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让城管理直气壮、合理合法、平心静气地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下回有人喊“城管来了”,人们明白是城市的服务者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