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01 1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简称CCPIT。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 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承办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六)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

  (八)组织、帮助或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维权,处理法律事务,办理反垄断、反倾销等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的诉讼案件。

  (九)作为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

  (十)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会”)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 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全会的产生

  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全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全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全会代表大会。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全会作为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每年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内容包括方针政策、重大任务和规划等。

  第十四条 会长主持中国贸促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全会会议,对内领导贸促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中国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五章 财 务

  第十五条 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

  第十七条 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

  第十八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体组成。

  第十九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行业贸促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可以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团体,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 参加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得到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贸促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地方与行业贸促机构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章 仲裁和调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调解案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在中国贸促会内附设其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第三十条 中国贸促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贸促会荣誉顾问"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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